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宜行初字第7号 原告赵爱敏,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富松,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陈世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宜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宋茂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该局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 原告赵爱敏诉被告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宜阳县民政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原告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马小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