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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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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克轩,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张欢欢,河南中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7号

原告某某,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克轩,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张欢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西政补决字(2013)第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兰

审 判 员 :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赵元维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梅海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