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81号
原告杨克光,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文革,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
原告杨克光不服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克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