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张桂荣。 委托代理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 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殷喜。 第三人殷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荣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殷喜颁发房权证汝字第0000000282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