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2015/1018/122528.html">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4号
上诉人葛瑞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葛瑞上诉称,首先,因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粒橙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作为受害人,可以针对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未依法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次,根据《河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对河南中沃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直接影响了其由此获得的行政奖励。故其认为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5)济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葛瑞举报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举动值得倡导。但葛瑞并非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河南中沃实业公司作出的(济)质监不罚字(2013)131300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对方,不存在法津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葛瑞的起诉并无不当,葛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