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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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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立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立升。 上诉人李立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李立升上诉称,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才知道济源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立升。

上诉人李立升2015/1222/142488.html">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李立升上诉称,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才知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将其错按“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办理了退休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知道起诉期限和知道被告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都是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据此,李立升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时间未超过15日或者2年。故李立升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计算的诉讼时效十分错误,请求依法应当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李立升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李立升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5月30日的60日内。而李立升未在该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其已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超诉期限从公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上述规定,李立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为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0日止的2年内,但李立升并未在该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其已丧失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济源市人民政府在李立升丧失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之后,在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告知李立升有权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不能作为李立升具有诉权的依据。故李立升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不予受理。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立升的起诉并无不当,李立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