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4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友,局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商质监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商质监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