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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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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海南诉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月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月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孔中原,总经理。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李书强

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