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曹月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孔中原,总经理。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李书强 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