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执字第00002号
法定代表人段应征,局长。
申请人汝南县环保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汝环罚字(2014)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保国罚款10000元。2014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张保国环境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