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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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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振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67号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 被执行人王振江,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汝国土资执罚(2014)第044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王振江罚款8000元的处

(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67号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

执行王振江,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汝国土资执罚(2014)第0440号行政罚决定,给予被执行王振江罚款8000元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振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