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执字第00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俊,局长。
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汝豫驻汝公罚字(2014)015号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处罚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筑地面构筑物及在公路上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对被执行人罚款9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石勇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