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4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松,任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周亚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唐河县长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14年10月13日唐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了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环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