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53号 原告曹亚威。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高启,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程小汉,局长。 第三人李彩红。 原告曹亚威诉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10年5月19日为原告曹亚威和第三人李彩红婚姻登记(结婚证号J411722-2010-07777)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亚威以该案已经与第三人李彩红在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亚威以该案已经与第三人李彩红在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亚威撤回起诉。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