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7号 原告刘全义,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崇礼乡政府家属院307号。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程小汉,局长。 原告刘全义诉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为其与第三人目洒咪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全义以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全义以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全义撤回起诉。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杨贺炜 审判员 冯晓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