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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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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素娥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素娥,女,汉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住临颍县。 上诉人刘素娥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临行立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漯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素娥,女,汉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住临颍县

上诉人刘素娥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临行立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素娥上诉称,临颍县政府信访局及局长任向群在未得到其准许的情况下在信访大厅对其曝光两年半,侵犯了其名誉权。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临颍县政府信访局及任向群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上诉人名誉损失费50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刘素娥诉临颍县政府信访局及任向群在临颍县信访大厅大屏幕上公开曝光其因信访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事实,要求临颍县政府信访局及任向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名誉费5000万元的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刘素娥的诉讼请求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理范围。

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刘素娥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素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