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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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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伟诉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伟,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谢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漯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伟,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谢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临颍县邮电路25号。

法定代理人:赵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华,临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红伟诉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

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