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现磊,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谢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临颍县邮电路25号。
法定代理人:赵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毕现磊诉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