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生效的(宛)质监罚字(20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南阳甘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无塔供水设备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南阳市甘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注册登记,应为南阳市技术监督局处罚主体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南阳甘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