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鲁书光,男,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一组1号。身份证号码:412921196904020036。 委托代理人朱基,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组织机构代码41910502-0。 法定代表人李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豪,男,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书光诉被告南召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被告南召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书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张文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