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周强,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李春丽,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周强、李春丽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唐人口征字(2014)第1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认定被执行人李春丽的民族为汉族,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显示李春丽的民族为回族,因此申请执行人认定的事实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