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48号 法定代表人左仲魁,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蔡杰瑞,卫辉市上乐村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石志军,曾用名石胜军,男。 委托代理人杨俊霞,女。 一审第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清淮,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许曼曼诉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简称房产中心)、一审第三人石志军、一审第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信用联社)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卫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房产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鑫涛 审 判 员 刘大春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