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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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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岳修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牛天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娄晓峰,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修兰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牛天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娄晓峰,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修兰,女。

上诉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