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54号 法定代表人牛天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娄晓峰,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修兰,女。 上诉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