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吕端秋,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军信,局长。 原告吕端秋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吕端秋于2015年3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端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熙春 审判员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