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54号 负责人马大选。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昌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任东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东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东昌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