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58号 负责人高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