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24号 原告杨义庆,男,汉族。 负责人高玉民。 原告杨义庆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义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审判员 杨红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