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56号 负责人高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跃诉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周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跃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熙春 审判员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