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07号 原告孙宣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汉族。 负责人苏文卫。 委托代理人徐涛。 委托代理人刘璐。 第三人杨社娟,女,汉族。 原告孙宣龙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第三人杨社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宣龙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宣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熙春 审判员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