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17号 原告蔡丽粉。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王忠宽,该局干警。 第三人刘利彩。 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丽粉不服被告濮阳公安局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濮县公(东)行罚决字(2015)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丽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