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重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薛克选,村委会主任。 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栋,县长。 法定代表人陈照宝,镇长。 原告濮阳县柳屯镇滹沱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屯镇政府与滹沱村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原告起诉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作出(2013)濮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仍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再终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及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县柳屯镇滹沱村委会以其未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也没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告濮阳县柳屯镇滹沱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准许原告濮阳县柳屯镇滹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长 房善增 审判员 高剑龙 审判员 于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