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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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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目臣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女,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支叶清,男,该局干警。 第三人张同冉,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目臣不服被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女,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支叶清,男,该局干警。

第三人张同冉,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目不服被告濮阳公安局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濮县公(户)行罚决字(2014)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目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