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女,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支叶清,男,该局干警。 第三人张同冉,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目臣不服被告濮阳公安局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濮县公(户)行罚决字(2014)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目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