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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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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青芝诉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管青芝,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太俭,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管青芝,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太俭,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

法定代表人单山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凤山,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管青芝不服被告濮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在原来补偿135000元的基础上,再补偿40000元,原告不再要求工伤赔偿。原告以其已达到诉讼目的,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青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