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晁代军。 委托代理人张艳芬,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郎中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国乾,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敏,男,濮阳县郎中乡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晁代良。 原告晁代军不服被告濮阳县郎中乡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濮郎政(2014)77号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