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08号 原告孔和廷,男,汉族。 负责人马大选。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和廷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孔和廷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和廷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和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张瑞芳 人民陪审员 何利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