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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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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佀青兰与被告濮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68号 原告佀青兰,女,汉族。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初字第168号

原告佀青兰,女,汉族。

被告濮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选。

原告佀青兰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佀青兰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佀青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审判员  杨红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