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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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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继海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09号 原告李继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立志,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09号

原告李继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立志,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选。

委托代理人江灿。

委托代理人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海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继海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海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熙春

审判员  张瑞芳

审判员  彭云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