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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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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涛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72号 原告刘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72号

原告刘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张瑞芳

人民陪审员  何利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