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62号 负责人马大选。 委托代理人江灿。 委托代理人王华文。 原告付超德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付超德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超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审判员 杨红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