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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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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超德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62号 原告付超德,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62号

原告付超德,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马大选。

委托代理人江灿。

委托代理人王华文。

原告付超德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付超德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超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审判员  杨红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