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华法行初字第134号 原告魏艳春,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秋波,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宋洪斌。 委托代理人王岚星。 委托代理人彭皖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春诉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张洪卫房产登记一案中,原告魏艳春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艳春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艳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徐朝阳 人民陪审员 王之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