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立字第7号
起诉人张庭兰,男。
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张庭兰的起诉状,张庭兰因不服其母亲赵奎英于1966年被原长葛县人民委员会审定为富农分子,请求撤销赵奎英富农分子的通知,还其革命荣誉并依法发放抚恤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永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