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立字第4号
起诉人张庭兰,男。
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张庭兰的起诉状,张庭兰因不服许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许政信复(2012)10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的处理意见,请求撤销该《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系信访机关对信访事项做出复核决定,对该复核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