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川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师婷婷,女。 法定代表人李红岩,该分局局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法定代表人夏晓东,男,该分行行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宋红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宇,该支行副行长。 原告师婷婷诉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周口监管分局银行业行政监督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就本案原告所投诉的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就本案原告所投诉的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婷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师婷婷承担。 审判长 邹守宏 审判员 吕秀丽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