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川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彭丕志,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少青,该局局长。 原告彭丕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向原告公开办理退休程序和材料信息内容。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内容是要求被告对原告的退休和养老保险办理信息予以公开,原告起诉后,被告立即予以了公开,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丕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彭丕志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