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刘作新(新民食品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作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
执行费994元由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