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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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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刘作新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刘作新(新民食品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执行人刘作新(新民食品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作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

执行费994元由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