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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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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明运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赵明运,(养殖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3号

申请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干部。

执行赵明运,(养殖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656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

执行费884元,由被执行人养殖场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