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9号
法定代表人宋来艳,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华,该单位干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普选。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安监管(2014)处罚字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事项(一)责令加强防护网,增加安全带,进行人员培训,加强工地安全。(二)罚款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安监管(2014)处罚字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