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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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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9号 申请人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来艳,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华,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河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普

河南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9号

申请人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来艳,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华,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河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普选。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安监管(2014)处罚字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事项(一)责令加强防护网,增加安全带,进行人员培训,加强工地安全。(二)罚款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安监管(2014)处罚字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