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执字第000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季广善,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季广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78㎡。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季广善行政处罚一案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仝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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