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刘富民,男,成年,清水河乡北葛村。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富民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范晓丽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