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台行执字第000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
被执行人李全亮。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非法建筑物150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龙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