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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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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兵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4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范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张玉兵,男,1978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 负责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男,1979年10月21日,汉族,范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高守山,男,1971年09

(2013)范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张玉兵,男,1978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

负责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男,1979年10月21日,汉族,范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高守山,男,1971年09月26日,汉族,范县公安局民警。

原告张玉兵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本院于2013年0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9月16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兵于2013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兵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玉兵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兵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